摘要:在东南山场产权确认的历史过程中,契约和乡约族规发挥了关键作用,国家权力的介入则可以说是这整个过程的背景,它还通过赋役和诉讼制度提供了确权的工具。一方面,国家把人们在山场中居住、生产的权利与他们的户籍身份相联系,部分山场也被作为“事产”编制入户籍和地籍;另一方面,民众在山场开发中报税报垦,在纠纷中诉诸官府裁断,并使用各种赋役文书作为确权凭据,用户籍地籍中的税亩分庄记录山场股份的分配。由此从制度到实践,山场确权与赋役制度捆绑在了一起。由于东南山区的快速开发,同一山场空间的产业形态和地籍类型都处于变化之中。田地山塘是赋税科则的分类概念,官府在争讼理处中对田、山产权认定的不同处置,也与它们在赋役系统中的不同地位有关。户籍和地籍作为国家控制和汲取资源的主要工具,是赋役制度下规定、控制民众与国家之间关系的文书,当它们被用作确权时,也是在重申和强化这种控制关系,而不仅是证明产权的存在。
关键词:
基金资助:浙江文化研究工程重大项目“浙江明清以来实用性山图的整理与研究”(批准号:22wh21zd)阶段性成果之一;
doi:10.19985/j.cnki.cassjwe.2023.02.013
专辑:哲学与人文科学;社会科学ⅰ辑;经济与管理科学
专题:中国古代史;中国政治与国际政治;农业经济
分类号:f329;d691;k248
《》.2023.(01)